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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 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業經勞動部於115年4月8日令 修正發布一案,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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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
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業經勞動部於115年4月8日令
修正發布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4月10日總處培字第
1150014378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
份。

相關附件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_書函PDF
  • 修正條文PDF
  • 修正總說明PDF
  • 勞動部_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