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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銓敘部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以下簡
稱酒駕)之決心,請各機關加強宣導公務人員勿酒駕,若
有違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相關規定
予以考績及懲處,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2月26日部法二字第
10847466971號書函辦理。
二、 鑒於近來酒駕傷及無辜民眾案件頻傳,造成自身與他人生
命、財產損害甚鉅,引發社會大眾非議。為事前防範公務
人員酒駕致人傷亡之不幸事件發生;並維護公務人員身心
及家庭之健全、強化自我管理及責任感,端正公務人員形
象,確保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謹慎勤勉之規定。各機關
應加強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請於內部公開集會、訓
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宣導禁止酒駕,貫徹政府杜絕酒駕之決
心。
三、 又以公務人員如有酒駕,並因之肇事,除違反行政秩序罰
及刑事法令外,各機關亦應依考績法相關規定覈實評定適
當之考績等次及課予相當之懲處,茲就現行考績法相關規
定及作法說明如下:
(一)考績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
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考量部分機關對於考
績案件有未覈實考評情形,為符上開考績法立法意旨,
銓敘部前於102年1月3日以部法二字第1023681986號函請
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並轉知所屬機關略以,對於違法
失職、涉及弊案或符合該函所附一覽表(以下簡稱丙等
條件一覽表)所定各該條件之受考人,其考績等次不宜
考列甲等,情節重大或確有具體事證者,考績等次以考
列丙等以下為宜。以該函釋雖為行政指導性質,係作為
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之參考,惟酒駕行為造成
社會影響甚鉅,如酒駕之公務人員有丙等條件一覽表所
定「言行失檢,損害機關聲譽,有具體事證」之情形
者,機關應本於考績法立法意旨,衡量其全年工作績效
表現、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情形,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
等次。
(二)考績法第12條暨其施行細則第13條相關規定,公務人員
如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或言行
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並有確實證據
等情事,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有違反紀律或言行不
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確實證據情形,一次記一大
過。是公務人員如有酒駕行為並因之肇事,其符合上開
考績法規所定條件,權責機關得予以懲處。又各主管機
關或各機關亦得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及第3項
規定,視其業務特殊需要或業務情形,對其所屬人員酒
駕行為訂定記一大過、記過及申誡之懲處標準,並依所
定懲處標準課予行政責任。
四、 據上,以杜絕酒駕為政府之重大政令,公務人員如有酒駕
情事亦屬影響政府聲譽之行為,爰請各機關應確實並加強
宣導公務人員應以身作則、禁止酒駕,倘有酒駕甚至肇事
行為,各機關應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損害程度或對政府
形象之影響程度等,依前開考績法相關規定評定適當之考
績等次及課予相當之行政懲處,俾維護政府及公務人員形
象。
五、 檢送本府105年7月26日基府人考壹字第1050232118號函修
正之「基隆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相
關懲處標準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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