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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請加強宣導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並落實執行第14條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案陳法務部廉政署10865日廉利字第

10805004440號函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

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

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

有對價之交易行為;符合同條項但書例外情形者,則不受

限制。次按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

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

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

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

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

此限。」先予敘明。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於「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增列

10點聲明事項「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法

務部並已設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爰

請各交易單位(如公開標租、政府採購等承辦單位)或補助

單位(如租金、節能、社福、財團法人等補助之承辦單

),於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文字

(含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

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並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供其填寫,

避免違反本法第14條規定。

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含範例)」電子檔已

置於本府全球資訊網(政風處-陽光法案-業務宣導項下)

請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將揭露表納入投標或申請文件,

遇有機關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向本府(或所屬機關)進行交

易或申請補助,請確實依旨揭法律規定填寫揭露表,倘有

相關疑義請逕洽詢本府政風處(政風預防科02-

24225139)

五、相關文號:本府107127日基府政預貳字第1070257833

號及10841日基府政預貳字第1080111821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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