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加強宣導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並落實執行第14條規定。
主旨:請加強宣導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並落實執行第14條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案陳法務部廉政署108年6月5日廉利字第
10805004440號函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
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
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
有對價之交易行為;符合同條項但書例外情形者,則不受
限制。次按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
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
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
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
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
此限。」先予敘明。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於「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增列
第10點聲明事項「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法
務部並已設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爰
請各交易單位(如公開標租、政府採購等承辦單位)或補助
單位(如租金、節能、社福、財團法人等補助之承辦單
位),於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文字
(含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
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並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供其填寫,
避免違反本法第14條規定。
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含範例)」電子檔已
置於本府全球資訊網(政風處-陽光法案-業務宣導項下),
請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將揭露表納入投標或申請文件,
遇有機關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向本府(或所屬機關)進行交
易或申請補助,請確實依旨揭法律規定填寫揭露表,倘有
相關疑義請逕洽詢本府政風處(政風預防科02-
24225139)。
五、相關文號:本府107年12月7日基府政預貳字第1070257833
號及108年4月1日基府政預貳字第1080111821號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