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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第95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112年1月11日令制定及修正公布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3月13日部退三字第1125532952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各1份。

二、有關旨揭規定重點,摘陳如下:

(一)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

1、適用對象:係以112年7月1日以後「初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人員。

2、排除適用對象:112年6月30日以前曾任公務人員並經銓敘審定者(例如現職公務人員或離職公務人員),以及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但具有適用現行確定給付制年資者(例如112年7月1日以後始由適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均非屬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之適用對象,應適用現行公務人員退撫制度。

(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第95條修正條文主要係規範因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後,致退撫基金提早用罄之財務缺口,政府應予逐年編列預算撥補事宜,以及相關規定之施行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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