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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9月22日臺教人(一)字第1120093448號書

函辦理。

二、本案依銓敘部112年9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25615931號書函

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三、旨揭選舉公告業於本(112)年9月12日發布,並將於本年

11月20日至24日受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

員候選人登記之申請,113年1月13日辦理上開人員選舉投

票作業。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依教育基

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

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復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

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

政資源。又依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

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

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

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四、另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

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

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

團體或活動。」請學校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

教職員工生宣導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不得

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

五、基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

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

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

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

候選人;又依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

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

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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