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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本府杜絕酒後駕車(以下簡稱酒駕)之決心,請各人事機構利用多元管道加強宣導相關法令,請查照。
說明:
一、 鑒於近來酒駕傷及無辜民眾案件頻傳,造成自身與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引發社會大眾非議。為事前防範公務人員酒駕致人傷亡之不幸事件發生;並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及家庭之健全、強化自我管理及責任感,端正公務人員形象,確保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謹慎勤勉之規定。
二、 經查本府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以及建立酒駕零容忍之觀念,參酌行政院訂頒之「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於102年11月7日以基府人考壹字第1020181819號函訂定「基隆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相關懲處標準表」(如附件),並多次以函
文重申上開觀念在案,惟查近五年仍有人員於飲酒後仍違法駕車遭警取締,不僅須負擔高額罰緩及刑事責任外,亦須面對行政懲處或懲戒處分。
三、 請各人事機構運用所屬公共資源,透過多元管道宣傳(如LED電子看板【跑馬燈】、機關網站首頁、機關刊物、公布
欄、電子郵件、簡訊等),並利用內部公開集會、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宣導切勿酒駕,以維護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
四、 另為使同仁知悉上開規定並落實主動告知之義務,檢送「基隆市政府酒後駕車相關懲處標準告知書」1份,請自行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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