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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軍公教人員及勞工各類受訓人員參加職前訓練及在職 訓練遭受性騷擾之適用法規,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8年8月20日召開「軍公教人員及勞工各類受

訓人員參加『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遭受性騷擾適用

法規研商會議紀錄」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0月16日

總處培字第1080045748號函辦理。

二、前開會議主要釐清軍公教人員及勞工各類受訓人員參加職

前訓練及在職訓練遭受性騷擾之適用法規,重要之決定事

項說明如下,請據以辦理:

(一)教育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發生性騷擾事件,另一方為學

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者,適用性別平等教

育法;惟另一方未具前開身分者,因實習學生非屬性別

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所稱教育人員,而應適

用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騷法)。

(二)公務人員、學校教育人員之在職訓練,與未來取得職位

或任用具密切關係,合於性工法所指執行職務(渠遭性

騷擾時,適用性工法)。

(三)訓練機關(構)除依性騷法規定,負防治訓練場域發生

性騷擾之責外,並應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

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另訓練機關(構)亦可受理

申訴,並應儘速將申訴事件(依適用法律)移送管轄機

關(構)及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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