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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檢送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
義說明」1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法務部108年3月22日法廉字第10805002150號函辦
理。
二、 各機關執行旨揭執行疑義說明應注意及配合事項摘錄如
下:
(一)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
露義務,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應依第18條第3項處
罰,機關尚不負審查該對象是否為真實揭露之責任。
(二)若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因違反第14條第2項事前揭露
義務而遭本法第18條第3項裁罰者,仍不得因此免除揭露
義務,該對象仍需補行揭露其身分關係,機關仍應依其
揭露事項併同公開。
(三)機關團體依第14條第2項之主動公告義務,以該投標廠商
或申請補助對象已負事前揭露義務為前提。

(四)第14條第2項但書「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
者」,係同時免除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義務。
三、 鑑於新法施行未久,為協助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能履
行第14條第2項事前揭露義務,爰請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
關、學校遇有轄管採購、交易或涉及補助案件,於交易或
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
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
並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政府採購之文件)供其填
寫。
四、 法務部因應旨揭執行疑義說明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A.事前揭露】,本府政風處參考法務部上揭範本之修正
表格電子檔已同步置於本府全球資訊網(政風處-陽光法案-
業務宣導項下)。
五、 相關文號:本府107年12月7日基府政預貳字第1070257833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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